指導和保護地質遺跡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和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擬定地區地質勘測工作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編制地區性的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依法對礦產開發進行勘測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流轉審批登記;調處地質勘測爭議、糾紛,保護合法采礦權;依法進行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與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導地區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措施、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根據供需形式分析及審批開辦礦產企業立項報告的研究,擬定礦產資源發展戰略;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勘測和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審批地質災害危害性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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